2月23日,临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长期未结的土地租赁纠纷案件。
2020年4月,秦某与其本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一案,经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,该村委会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,将秦某修建排灌管道施工区域范围内地上附着物予以清除。但由于该区域的附着物主要涉及第三人种植的树木,第三人以该树木种植早于租赁合同为由,拒绝配合相关清除工作。申请人与村委会、第三人多次沟通未果,遂向法院申请执行。
村委会与本村村民彼此相依,双方之间遇到问题和冲突,都有坐下来谈好、谈拢的基础。执行法官在此基础之上,顺势利导,促使双方消除矛盾,和和气气地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,做到案结、事了、人和,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。